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的包装必须遵循的原则,包括绿色食品包装的要求、包装材料的选择、包装尺寸、包装检验、抽样、标志与标签、贮存与运输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4892 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9681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 13201 圆柱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
GB/T 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GB/T 13757 袋类运输包装尺寸系列
GB/T 15233 单元货物尺寸
GB/T 15239 孤立批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
GB/T 15482 产品质量监督小总体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
GB/T 16470 包装 托盘包装
GB/T 16716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 通则
GB/T 18006.2 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降解性能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减量化 reduce 在保证盛装保护运输贮藏和销售的功能前提下,包装首先考虑的因素是尽量减少材料使用的总量。
3.2 重复使用 reuse 将使用过的包装材料经过一定处理重新利用。
3.3 回收利用 recycle把废弃的包装制品进行回收,经过一定方式的处理,使废弃物转化为新的物质或能源。
3.4 可降解 degradable 废弃的包装材料在特定的条件下,化学结构和物理机械性能可发生明显变化,出现分子量降低,物理机械性能下降或分解成二氧化碳和水。
4 要求
4.1 根据不同的绿色食品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容器、形式和方法,以满足食品包装的基本要求。
4.2 包装的体积和质量应限制在最低水平,包装实行减量化。
4.3 在技术条件许可与商品有关规定一致的情况下,应选择可重复使用的包装;若不能重复使用,包装材料应可回收利用;若不能回收利用,则包装废弃物应可降解。
4.4 纸类包装要求:
——可重复使用回收利用或可降解;
——表面不允许涂蜡、上油;
——不允许涂塑料等防潮材料;
——纸箱连接应采取粘合方式,不允许用扁丝钉钉合;
——纸箱上所作标记必须用水溶性油墨,不允许用油溶性油墨。
4.5 金属类包装应可重复使用或回收利用,不应使用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密封材料和内涂料。
4.6 玻璃制品应可重复使用或回收利用。
4.7 塑料制品要求:
——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可重复使用、回收利用或可降解。
——在保护内装物完好无损的前提下,尽量采用单一材质的材料。
——使用的聚氯乙烯制品,其单体含量应符合GB 9681要求。
——使用的聚苯乙烯树脂或成型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
——不允许使用含氟氯烃(CFS)的发泡聚苯乙烯(EPS)、聚氨酯(PUR)等产品。
4.8 外包装上印刷标志的油墨或贴标签的粘着剂应无毒,且不应直接接触食品。
4.9 可重复使用或回收利用的包装,其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按GB/T 16716的规定执行。
5 包装尺寸
5.1 绿色食品运输包装件尺寸应符合GB/T 4892、GB/T 13201、GB/T 13757的规定。
5.2 绿色食品包装单元应符合GB/T 15233的规定。
5.3 绿色食品包装用托盘应符合GB/T 16470的规定。
6 抽样
根据包装材料及相关产品中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抽样。一般生产中按GB/T 2828执行;产品认证或监督抽查检验按GB/T 15239执行;鉴定检验及仲裁检验按GB/T 15239执行。
7 试验方法
7.1 可降解材料,参照GB/T 18006.2进行检验。
7.2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按GB 9681的规定执行;其余包装材料卫生性能按相应材料的卫生标准检验(常用包装材料的卫生指标参见附录A)。
8 标志与标签
绿色食品外包装上应印有绿色食品标志,并应有明示使用说明及重复使用、回收利用说明。标志的设计和标识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绿色食品标签除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外,若是特殊营养食品,还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
9 贮存与运输
绿色食品包装贮存环境必须洁净卫生,应根据产品特点、贮存原则及要求,选用合适的贮存技术和方法;贮存方法不能使绿色食品发生变化,引入污染。可降解食品包装与非降解食品包装应分开贮存与运输。绿色食品不应与农药、化肥及其他化学制品等一起运输。